评估报告内容描述有错误
评估报告内容描述有错误,在现代法治社会当中,某些事务时就需要去专业鉴定部门获得相应的鉴定证明文件,任何司法机关在办理事务中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都是非常重视的,如果评估报告内容描述有错误怎么办?
评估报告内容描述有错误1
房产评估报告容易出现的错误有:
1、报告书漏项(如:缺少估价时点、法人代表签字、估价原则、评估依据、报告有效期、缺附件等)、
2、报告书用语不规范:如将估价时点写成估价时间,“坐落”写成“座落”等。或者用抒情语言。
3、估价时点设定不正确。如:拆迁评估应当设定在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而不是实地查勘之日。对原估价结论有异议的评估,时点应为原报告书时点。期房价值时点是现在。
4、报告有效期除说明一年外,还要说明从何时计算,或者有效的时间段。
5、估价对象分析时描述不全(应从区位、权益、实物状况3方面说明)
⑴缺少房地产权益状况描述(如:没说明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取得时间、已使用年限,剩余年限。房屋所有权情况等);
⑵土地实物描述不全面(如:没说明坐落、地形、地势、四至环境、土地开发利用状况);
⑶建筑物实物描述不全面(没说明分栋建筑面积、规划条件等);
⑷区位状况描述不具体,如:位于一栋建筑物中的某一套待估房地产区位状况中未说明楼层朝向。
⑸租赁情况交待不清(如:没说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
6、选用的估价方法不妥(应根据估价对象类型、估价方法适用的对象、收集到的资料来确定。如:有收益的应当优先选用收益法,比较实例多的应优先用比较法,抵押的优先成本法,拆迁的用市场法,在建工程用假设开发法等)。
7、未说明每种估价方法的定义、步骤。
8、如果是特殊房地产,要说明是否经过了报批,是否可以做抵押物。
9、保险评估不能将土地价值记入。
10、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要扣除出让金。
11、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要扣除拖欠工程款。
12、再次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要扣除已担保债权。
13、投资价值评估,则很多地方与普通市场价值评估不一样。
14、拆迁评估对估价对象用途与面积的认定要符合有关拆迁评估规定。
15、未说明估价结果确定的理由(各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差别不大时可用简单算术平均。否则,用加权平均,且权数不宜大于0.7小于0.3。特殊处理要说明原因)。
16、拆迁评估的结论应当是完整权利状况下的价值,不应当再扣除抵押、租赁、查封等影响。
17、法院委托的司法评估的估价结论应当是完整权利状况下的价值,不应当再扣除抵押、租赁、查封等影响。
18、单纯的地价评估要分别表示出单位地价、总地价、楼面地价3种价格。
19、对司法委托拍卖评估的,一般只给出市场价值。不给拍卖底价,拍卖底价由法院参考评估结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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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出具错误的评估报告如何处罚
评估机构出具错误的评估报告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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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评估方法中的错误:
一、比较法:
1、可比实例选择不当(如:实例的面积过大过小、交易日期与估价时点相隔过长,超过1年);
2、可比实例的币种未说明;
3、建立价格可比基础时,汇率选择错误;
4、非正常交易情况的要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5、日期修正计算错误;
6、因素修正时,将修正方向搞反,分子分母颠倒,土地未作年期修正;
7、在比较情况说明时判断有差异应予修正,但在实际计算中未修正;
8、修正幅度过大,单项修正超过20%;
9、计算结果有错;
10、可比实例的状况必须是取其在成交日期时的状况;
11、不同性质的.房地产(如:居住、工业等),其因素修正时选取的侧重点和权重应不同(《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二、收益法
1、求有效毛收入时要采用客观收入(即不能仅依据某一个案例的收入情况确定);
2、要分析未来收益变化的趋势,不能只看当前收益情况;
3、如果有已出租情况,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租赁期内(采用约定租金)和租赁期外(采用市场租金)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4、采用比较法求客观收入时,几个比较实例应与估价对象有可比性;
5、计算毛收入时套用的天数错误、面积错误(应扣减的未扣减);
6、计算毛收入时未考虑空置率(或入住率);
7、计算费用时,房产税应按租金×12%计算;
8、计算费用时漏项,如漏管理费等(直接经营型房地产漏扣商业利润);
9、计算费用时多项(如:不能将折旧费、土地摊提费、抵押贷款利息、所得税等计入)(《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10、某些计费基数未说明基数数值的来源
11、资本化率的选取未说明求取方法和来源;
12、安全利率选取不当(应选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或一年期国债利率);
13、收益年限的确定未说明来源(一般是因为前面缺少权利描述造成的);
14、计算错误
15、最终综合确定估价结果时没说明理由。
16、评估结论没有大写;
17、将价格类型说错(比准价格、收益价格、积算价格);
18、抵押评估时,未说明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和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对抵押价值的影响。
三、假设开发法
房地产价值=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交税费
1、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应根据市场情况分别估算未来市价;
2、不能遗漏应扣除项(如:开发利润。评估毛地时还应扣除拆迁安置费);
3、利息计算时,计算基数中漏项或多项。(如:销售税费一般不计息);
4、动态方法计算时,不应考虑投资利息的估算和开发利润的估算;
5、开发利润估算时,要注意计算基数与利润率的对应。
四、成本法
房地产价格=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1、费用构成不完整,漏项(如:缺正常利税);
2、取费时采用的是项目实际发生额,未说明是否符合当地现时社会一般成本(即要区分实际成本和客观成本,采用重置成本,不能用重建成本);
3、成本法计算贷款利息时应用复利,不能用单利。基数为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
4、 成本法计算贷款利息时计息期有错;
5、计算公式有错(积算价格=重新购建价格-折旧);
6、要根据市场供求分析来最终确定评估值(体现在经济折旧的确定上);
7、开发利润计算时,不同的利润率要对应不同的计算基数(《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P145)
A.直接成本利润率对应的基数: (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
B.投资利润率对应的基数: (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
C.成本利润率对应的基数: (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税费)
D.销售利润率对应的基数: (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
8、计算折旧时,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从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1)建筑物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年限,按建筑物经济寿命计;
(2)建筑物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年限,按建筑物实际经过年数加上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折旧(《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P165)
9、选择评估方法时要注意:由于成本法对旧房的估价更难一些,所以一般用它来对新房评估更合适。